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2007年8月13日七届2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9月18日公布2008年12月19日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珠海经济社会发展,健全和完善经济功能区管理体制,充分地发挥本市经济功能区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经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特定经济功能和相应的特殊政策的区域,包括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横琴经济开发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富山工业区和珠海航空产业园等经济功能区及工业园。第三条在本市经济功能区内从事与本办法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经济功能区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接受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委托,对经济功能区内的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