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健康监护原则和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对劳动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健康检查,发现职业危害易感人群,监测职业病及与工作有关疾病的发展趋势,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并评价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掌握对健康损害的程度;及时发现、诊断职业病,以利及时治疗或安置职业病人;鉴定新的职业危害、危害因素和危害人群;进行目标干预;为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行政执法提供依据。二、法律依据(一)用人单位(各厂、矿)的法律责任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2、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