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加强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管理,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第四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并提供检查所要求的相关记录和资料。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和经费安排,并将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报集团公司卫生处。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医学随访的费用。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职业健康检查应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