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的履职保障白江一、合规的履职保障根基在我国,对于合规的履职保障法律一直也没有明确性阐明,但从个别法律的规定和规章来看,还是能够看到合规的履职保障身影。二八年七月十四日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的公布,对于合规的履职保障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作为合规履职保障的根基依然是流而不是源,因此,对于合规的履职保障根据有必要追源溯流。(一)域外合规的履职保障规定2005年4月,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以下简称“文件”)高级文件,指导并敦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遵循有效的合规政策和程序,在发现有违规情况发生时,银行管理层能够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其中对于合规的履职保障的规定,首先确立其独立性的保障是合规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重要的原则。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中对独立性的解释具体包含四个相关要素:第一,合规部门应在银行内部享有正式地位。第二,应由一名集团合规官或合规负责人全面负责协调银行的合规风险管理。第三,在合规部门职员特别是合规负责人的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