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吾技術學院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89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校務會議(89年10月13日)制定通過教育部台(90)人(3)字第號函准予備查9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94年6月13日修正通過94學年度第2次董事會會議(94年10月25日)審議通過教育部台人(三)字第號函准予備查96學年度第2次董事會會議(97年5月29日)審議通過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97年6月16日審議通過教育部台人(三)字第號函准予備查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辦理本校教職員工之退休、撫卹與資遣,依私立學校第64條規定,訂定本辦法。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教職員,係指本校編制內現職合格專任有給教職員; 所稱工友,係指本校編制內專任非生產性之技術工友及普通工友。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規定進用之駐衛警察人員,其退休撫卹資遣要件及給與標準,依該辦法之規定辦理。第 三 條 本辦法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月起十足計算。第 四 條 教師屆滿退休年齡在8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期間者,得以次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