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的两大模式一、行政法和宪法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组成部分,行政法是独立于宪法的一个“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在大陆法系学者看来,宪法是调整“治者与被治者的关系”的法;是规定“全体对全体的比率”关系,即“公民”对“臣民”的比率关系,或者说“公民”与国家、国家与“臣民”的比率关系的法;是“规定一个国家的一整套政治制度”的“根本法”。然而,行政法却是“关于行政之法,属于行政之法”,是“规律行政及行政权对于人民关系之法规总体”,包括行政权及其行使的程序和原则,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救济措施,以及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行政机关颁布规章的权力和程序、文官制度、政府对财产的征用和管理、公共事业、行政责任等内容。我们也认为,宪法与行政法确实是两个互相独立的部门法;其中,宪法是以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为基础和调整对象的部门法;行政法却是以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为基础和调整对象的部门法。因此,大陆法系的行政程序法属于独立于宪法的行政法范畴。除西班牙等个别国家外,宪法典并不涉及行政程序问题。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主要是或就是行政程序法。英国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