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应确认间接占有制度摘要:物权法草案现在已经讨论至第二稿了,与第一稿相比无疑有不少改进,很多制度也越趋完善,但同样也存在很多理论上的缺陷,对此学界也存在很多争论,间接占有制度应否规定于物权法中即是其一。笔者认为物权法应对间接占有制度给予应有的重视,特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加以论述,以支撑对于物权法应该确认间接占有制度的观点。一、间接占有制度概述通常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是对于物的事实上管领力。直接占有,指直接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间接占有,指自己不直接占有物,而根据一定的法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其物之人享有返还请求权,从而对于物有间接管领力。成立间接占有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间接占有人和直接占有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学理上称为占有媒介关系,可基于契约、法律直接规定和公法行为而生),如出租人基于和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而对房屋形成间接占有;第二、在占有媒介上,直接占有人应有为间接占有人占有物的意思,若为自主占有的意思则间接占有无适用空间;第三、间接占有人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间接占有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制度功能1:其一、使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