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前款所称预拌砂浆,包括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商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商、质监、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公安交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市支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产品按照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