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执法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可以并行不悖 当前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难以执行到位、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难以有效遏制、国土资源违法犯罪人员难以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等问题非常突出。 国土部门在查处违法案件中,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有时得不到公安机关和法院的配合,经常遇到不予立案或不予受理的情况,使违法行为不能受到应有的处理,案件调查难、制止难、查处难、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对执行难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类是国土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将涉嫌已构成犯罪的当事人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公安机关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国土部门对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先行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以“破坏和毁坏程度不够,未构成刑事犯罪,应作行政处罚”等理由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没有结果,甚至无理由退回案件。 另一类是国土部门在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国土部门应当将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