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令第 81 号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已经2004年12月9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代市长 阎立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法定授权组织和委托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许可实施应当法定化、规范化和公开化。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指导意见,结合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