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准确计算网络广告费 张建华一 案情简介2012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互联网广告进行检查时发现,某锻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和某机床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的视频广告及企业资质荣誉图片涉嫌含有虚假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于当日决定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06年1月6日委托某网络信息服务部(某网络信息服务部,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某某。该经营部于2008年3月注销,相继于2008年3月11日成立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后的公司承继了原经营部的业务)建设企业网站(网站首页:www.#.cn)用于当事人的广告宣传活动并对该网站进行百度推广,2011年7月21日,当事人委托某某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制作宣传“江苏某某某集团”的视频,视频制作费用8000元。2011年11月20日,当事人委托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企业网站进行改版,网站改版费用600元。同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上述宣传“江苏某某某集团”的视频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企业资信等级证书等图片资料上传至当事人的企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