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备案需要明确的事项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1、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条件包括:(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市民政局登记一般3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有必要的场所。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要求(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