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身心障碍者庇护工场设立及奖助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2-12-30【正文】身心障碍者庇护工场设立及奖助办法第 1 条 本办法依身心障碍者保护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第 3 条 本办法所称庇护工场,系指提供年满十五岁以上,具有工作意愿而工作能力不足之身心障碍者庇护性就业,以提升其职业能力之工作场所,包括工厂、商店、农场、工作站 (室) 等。第 4 条 庇护工场得以单独或结合方式设立,其规模以社区化、小型化为原则。第 5 条 申请设立庇护工场者,应检具下列文件,向庇护工场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申请筹设许可:一申请书。二营运计划书。三经费来源说明。四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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