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水利局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韶关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广东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机关效能、影响水利局形象,贻误管理工作,损害管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危害经济发展等,情节较轻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效能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管理服务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组织等。前款所称情节较轻依照本办法追究其效能责任,是指违法犯罪案件以外的违反机关管理各种规定案件的查处。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