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基本国策,全面掌握本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所称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是指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需要。第三条 本制度使用于本市各公共机构从事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及相关管理活动。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本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政府办公室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并将统计结果按规定要求及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第五条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的种类及填报要求。(一)使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表(以下简称能耗统计表,包括:附表1.单位基本信息,附表2.能源资源消耗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