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能力,加强农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推广、生产、加工的农学、林业(园艺)、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农业工程及农经管理等工作的在职人员。第三条 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农艺师、畜牧(兽医)师、林业工程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兽医)师、高级林业工程师、高级农业经济师。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四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坚持正常工作,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第五条 申报农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语条件,按照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765号)规定执行,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和使用区内标准规定执行。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