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公路桥梁(指桥梁、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下同)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全区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保持桥梁处于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全区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切实采取科学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技术措施,对所辖公路桥梁按规定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桥梁的完好和安全运营。第三条 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全区国省干线、高速公路及其辅道、农村牧区公路、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的桥梁、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四条 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是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作为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区各级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均要配备桥梁养护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