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工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优先顺序问题王欣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关键词: 破产清偿优先顺序/职工债权保护内容提要: 在我国的新破产立法中,职工债权的优先清偿顺序应如何确定,一直是一个重大的争议问题。企业破产时对职工的正当权益必须予以妥善保护,对职工债权更是应当予以充分清偿,这不仅是职工在破产法上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公民在宪法上享有的社会保障权利。但是,将范围如此之广的职工债权全部放在物权担保债权之前清偿的立法模式是不妥的,违背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在法理依据、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以及产生的实际后果等方面都存在严重的问题。一、在我国的新破产立法中,职工债权(指职工工资、应由企业缴付的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债权)的优先清偿顺序应如何确定,其因企业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而与物权担保债权发生矛盾时何者更为优先,一直是一个重大的争议问题。在现行破产法中,职工债权虽然被列为第一清偿顺序,但其基本性质仍属于普通债权,必须在物权担保债权及破产费用之后清偿。这就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职工债权因破产财产过少,或破产企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