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兼论我国宪法第十二、十三条摘要:该文从财产权与市场经济主体的人格发展关系入手,分析了财产权对公民个人主体意志的基础性作用,研究了我国宪法在保障公民个人财产权方面的不足及所造成的危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修宪建议。 关键词:个人财产权;宪法保障;人格权;修宪我国宪法规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确立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已成为势在必行的宪政课题。公民的财产权意味着:人人有权单独占有或与他人合有财产;任何人之财产不容无理剥夺。1这里财产权的本意无疑是指私有财产权。对这种产权的保障应当怎样体现于一个国家的宪法中?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财产权的规定是否有不完善之处?应当怎样完善那些不够健全的宪法规范?本文试对此进行分析。一正如本文开头所述,财产权之于每一个社会成员,具有可以使其免受饥寒,维持生命,进而接受现代文明教化(原注1:那些完全实现了初等教育免费的国家的学龄儿童可免去这种忧虑,但在时下的中国却不是真正的“义务教育”,而家长(监护人)有义务缴纳学费送孩子(被监护人)去接受初等教育。这就更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