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论文提要: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虽然规定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介入侦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但由于律师介入侦查的权利极其有限,特别是没有确立律师在场权,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法及时有效地介入侦查,也无法充分地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刑事案件辩护难尤其是在侦查阶段辩护难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本文对我国有关侦查的现行立法进行了分析,从律师在场权缺失的原因和设立律师在场权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律师在场权的确立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价值、意义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现阶段确立律师在场权的可行性,提出了构建我国律师在场制度的初步意见。全文共6485字。以下正文:律师在场权, 有广义与狭义二解。从广义上说, 律师在场权是指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 在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追诉、审判时, 辩护律师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有权在场履行其法律援助职责。从狭义上说, 律师在场权特指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 自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开始直到侦查终结, 在侦查机关每次讯问时辩护律师均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