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上的设立行为周应江关键词: 设立行为 章程 设立中的公司 设立瑕疵内容提要: 公司法上的设立行为有其特有的涵义和价值。设立行为即制定章程。设立行为的完成,意味着公司章程的产生、生效和设立中公司的创设。设立行为的瑕疵构成了公司设立无效或可撤销的主要事由。我国公司法应该完善对章程制定、设立中的公司的地位和公司设立瑕疵的规制。公司法上的“设立行为”概念,有其特有的涵义和价值,在公司设立的诸多程序和行为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但是长期以来,这一概念一直被忽视甚至误认。已有的国内诸多公司法著作,对于设立行为与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其它行为有何不同、作为公司胎儿的设立中的公司如何产生、公司设立过程中各类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设立瑕疵或无效的法定事由应有哪些等等问题,都没有提供清晰有力的解说和论证。与理论研究上的不足相对应的情况是,实践中对设立行为的处理常常陷于混乱,新修订的公司法依然没有设置更多的规则对设立行为进行规制。因此,澄清设立行为概念的内涵,把握其对公司设立的作用和影响,进而为我国公司设立的实践和设立制度的完善提供依据,仍是公司法研究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