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焦作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的水行政处罚行为,促进水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水行政处罚案件预先法律审核,是指本机关及受本机关委托的执法单位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水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本机关的法制科室(水政水资源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第三条 本机关及受本机关委托的执法单位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水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调查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本机关法制科室提交。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水行政处罚,可不经本机关法制科室审核,应当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审核,但在送达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抄送本机关法制科室备案或者向本机关法制科室提交存根复印件。第四条本机关法制科室在收到水行政处罚案件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