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教科图书审定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4-04-12【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文】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教科图书审定办法第 1 条教育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依国民教育法第八条之二规定审定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教科图书,特订定本办法。第 2 条本办法所称教科图书,指依本部发布之国民中小学九年一贯课程纲要 (以下简称课程纲要) 所编辑之学生课本及其习作。教科图书应依本办法规定审定。但习作部分之审定,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第 3 条本办法所称审定机关,指本部。本部办理审定事项,必要时得委讬国立编译馆为之。本办法所称申请审定者,指依法登记经营图书出版之公司。第 4 条申请审定者得依课程纲要之学习领域所定不同阶段,分别或同时申请审定教科图书;同一阶段应自该阶段第一册起,按册循序申请审定。第 5 条申请审定者于申请审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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