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中小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高台县定平小学中小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所属中小学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保障资产的完整和安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制定的中小学财务制度和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我局所属中小学凡依法取得,财政拨款,国家物资投入,资产经营,接受捐赠等渠道形成的一切财产(包括无形资产)均属国有资产。 第三条 学校资产实行统一规定,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拥有所有权,并依据有关法规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具体管理,并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第五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只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并负有维护管理责任。要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按照本规定,对所占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保障资产安全。第六条 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