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办事指南( 2018版) 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全市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申请与办理。 本事项所适用的对象为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及公民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 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2、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四、受理机构 办理机构:重庆市民政局。 办理权限: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五、决定机关 重庆市民政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2) 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 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
3、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 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 7)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 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八、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变更、章程核准、注销登记条件的,不予批准相关申请。 九、申请材料目录(所有材料双面打印)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 类型 原件数 复印件 来源渠道 决定依据及描述 1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 纸质件 3 申请人按示范文本填写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2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纸质件 1 2 申请人提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
4、法第十八条 3 决定注销登记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董 (理 )事会会议纪要 纸质件 3 申请人提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4 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纸质件 3 申请人提出申请,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计 民办非企业 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5 清算组织起草的清算报告 纸质件 3 申请人提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6 全部印章和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正、副本 纸质件 1 申请人提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十、申请接收 1.窗口接收 联系电话: 89188030/89188031 办公地点:重庆市渝北区民安大道 489 号, 重庆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 2
5、.网上接收 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 http:/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向市民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咨询、申请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接收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批复或不予许可批复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向申请人送达 同意注销批复;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或不予许可批复。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20 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 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同意注销批复;民 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十六、结果送达 窗口直接送达 。 申请人无法联系的,邮寄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一) 申请人依法
6、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一次性获知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有权要求作出相关说明和解释; 2.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二)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2.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 2.重庆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咨询。 3.网上咨询: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 http:/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1.投诉电话: 89188111(局长公开电话)。 2.网上投诉: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 http:/ 二十、办公地点和时间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民安大道 489 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日除外),上午 9: 00-12:00,下午 14:00-18: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1.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 http:/ 2.市民政局公众信息网: 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