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沟通的重要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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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医患沟通浅谈,讲课人:李小云,2016-10-5,授课大纲,一、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二、医患沟通的重要性;三、医患沟通的法律法规要求;四、医患沟通的对象;五、专科沟通的要点;,在医疗工作中,完美的医疗环境是: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社会人文道德;无所不能的现代医疗科技,诊疗过程中的规范诊疗和医疗操作;医患之间的有效沟通、医院内部完善的后勤保障体系等。 目前不能达到的部分: 1、法律体系和人文道德尚在建设和努力当中; 2、无所不能的现代医疗科技尚在努力当中; 3、诊疗过程中的规范诊疗和医疗操作因医疗技术发展的局限性、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而参差不齐,导致医疗的结局和感受各不相同; 目前可以把控的部份:

2、1、在现有医疗发展技术水平下的规范诊疗和医疗操作; 2、医患之间的有效沟通; 3、医院内部完善的后勤保障体系;,2016-05-20,一、医患纠纷发生的原因。,患者方面:患者对医疗工作和疾病的认识不全面,法律的自我保护意识在提高,但是对法律的程序和责任细节并不详知。 医务方面:医疗工作者的服务意识、水平;医疗沟通时的语言表达差异;不重视心理治疗。 这些情况都会造成患者的困惑,不同的医务工作者带给患者不同的医疗认知和过程,甚至影响结局。,一、医患纠纷发生的原因。,1、患者对医疗工作和疾病的认识不全面。,我们所接触到的患者层次不一,要求也不一样: 文化层次高的:注重医疗服务质量和治疗效果; 文化层

3、次低的:则更注重一些费用和治疗过程,总想着花最少的钱,达到一个明显、快速的效果。 无论上述何种患者,如果没有正确分析病人的具体情况,并根据不同层面进行规范的诊疗、安抚和解说,就不会得到患者的最大理解和配合,就有可能造成医疗纠纷,医疗过程感受不满意。,2、医疗工作者的服务意识存在差异。,医学模式的转变,使医疗服务质量的内涵更加丰富,影响医疗服务质量的因素也日渐增多,涉及到工作效率、费用控制、服务理念、服务的可及性和反应的及时性、尊重和鼓励病人的参与等多方面因素。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的医疗工作者在服务意识上还存在差异,这就需要我们要进一步增强“以病人为中心”,树立“病人第一、质量第一、服务第一”的

4、理念,提高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改进服务模式,转变服务作风。只有这样,才能建立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新型医患关系。,沟通是人与人交往的关键,在临床诊疗过程是患方教育,对自身疾病的认知,取得其配合医疗,以及对目前医疗未尽事宜的理解之主要方式和有效手段。 有效的医患沟通可达到的目的: 1、建立医患和谐的纽带; 2、沟通有助于患者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 3、患者对医疗团队建立 “医疗信心”; 4、对医疗未尽事宜的理解;,二、沟通在医患间的重要性:,1、沟通要因人而异,注意分级沟通,内容要有层次。 病情的轻重、复杂程度以及预后不同的患者,由不同的医务人员沟通。如已发生纠纷苗头,一定要重点沟通。这对医患

5、双方都有益,一些医疗纠纷往往就出现在沟通不够上。 2、 做好医患沟通,主要的是要换位思考,将心比心 ,医务人员作为沟通的主导方尤应如此。,医患沟通的方式,做好医患沟通,主要的是要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医务人员作为沟通主导方尤应如此。,沟通应该是心灵和感情的沟通。医务人员要设身处地为患者着想,把病人担心的事情讲清楚、说明白,帮助患者选择,既保证医疗质量,又能减少费用支出的治疗方法,人心换人心,患者必然会理解医务人员的难处。如果患者获得的是低质量服务,不仅病没治好,反而加重病情,这样的医患关系如何能和谐?所以说医患沟通很重要.要把他落到实处,可以省很多麻烦!,三、医患沟通的法律法规要求,关于医患沟通

6、的法律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其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其第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其第十九条;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自1994年9月1日施行,其第三十三条; 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其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八条; 6、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其第十一条; 7、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其第二十条。 8、本院医疗核心制度“医患沟通制度”,来源卫生部2013年“全国医院管理制度

7、汇编”。,法律法规的条款内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法律法规的条款内容,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

8、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母婴保健法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法律法规的条款内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医

9、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法律法规的条款内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 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

10、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军队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内的医疗机构。,法律法规的条款内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

11、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医患沟通的对象,法定的医患沟通对象有:患者本人、近亲属、监护人、受权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解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监护人:未成年

12、人的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如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医患沟通的对象,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解释:第十一条

13、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三条 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五、专科疾病沟通的要点

14、,(一)医患沟通的形式有:书面告知、口头叮嘱、电话指导、信息对接。 任何沟通的重点:先沟通,后执行!(一)住院患者沟通的要求: 1、入院病情和医疗措施沟通 :在入院诊查后,拟施治疗前进行 2、更改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前沟通:根据病情,需要更改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在施行前应进行沟通。 3、病情变化加重时沟通:发现病情变化可能危及患者生命,需要进行监护和特殊诊疗前。 4、手术前沟通:已有手术方案,手术前先进行沟通 。 5、手术中沟通:手术施行中,发现异常情况,需要增加手术内容或更改手术方案前,必须先沟通,应重新补签手术知情同意书。 6、手术后沟通:手术后应向患者沟通手术的结果、术中发现的情况,术后可

15、能发生的并发症以及应对的措施。 7、出院前沟通:住院期间的诊疗结果回顾,目前的诊断和后续注意事项(JCI的要求)。 8、新生儿科:有出生时沟通 、出院时沟通 、婴儿情况变化随时沟通。,医患沟通的内容,再讲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目前病情:如实反应患者目前病情,其内容应能体现目前的“疾病诊断”,是诊断依据的再现。以各种医疗数据和阳性体征的记录为主。是随着病情的变化而如实地记录的

16、内容。(向患者说明病情)目前诊断:根据上面的目前病情中所陈述的各种数据和阳性体征,得出来的“疾病诊断”。(向患者说明病情)拟施诊疗方案:根据“目前病情”+“目前诊断”,得出来的诊疗方案和计划。(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存在的风险和措施:对诊疗的方案存在的风险进行陈述,并有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签名部份: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沟通示例-产科,产科入院沟通之-待产患者沟通 产科入院患者,入院完善相关检查后,医生应对患者进行评估,并做出医学的分娩决策。与孕妇及近亲属进行沟通,告诉其目前的情况,医疗的诊断,处理方案,存在的风险和相应的措施。,沟通示例-产科,产科出院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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