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类安全操作规程一、电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总则1.1电气设备,是指全部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1.2电气设备分为高压、低压两种: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上;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下。1.3安全电压:潮湿厂房及地沟内工作的安全电压不超过24伏,金属容器内应为12伏,一般使用的行灯及机床局部照明电压不超过36伏。1.4电气设备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4.1经医生鉴定精神正常,无妨碍电气工作病症;1.4.2经培训熟悉本规程全部或工作应知应会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1.4.3学会触电急救法。1.5电气工作人员对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超过一百天恢复工作时,必须重新温习本规程。连续间断电气工作超过半年者,必须重新学习和考试本规程。并经领导批准后方能恢复工作。1.5.1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后,方能参加工作。1.5.2新参加电气工作人员和实习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后,方能下现场随同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1.5.3非本岗位工作的电气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后,方能下现场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