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消费税的纳税筹划4.1 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纳税筹划4.1.1税收法律规定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量为计税依据,从量定额征收,如啤酒、黄酒、成品油等;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从价定率征收。在消费税从量计征时,价格只与增值税有关,与消费税无关,筹划的空间不大;而从价计征时,有较大的筹划空间,应选择更节税的价格。4.1.2纳税筹划思路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因此,从尽量减少价外费用出发,应尽可能将由购买方承担的运费等,让购买方承担,以降低消费税计税价格。凡是给予购买方折扣、折让、价格返回等价格优惠,应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扣除后计收入;否则,要按全额计缴消费税。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要尽可能低定价,以不被税务机关调整为宜。 以产品投资,要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作为计税依据,所以采取先销售、后入股的方式,既可以减轻税负,又不会因消费税而影响投资价格谈判。这些都是降低销售收入定价的纳税筹划,此外还有其他重要的消费税价格方面的税收筹划。以下从五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