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陵阳西路综合停车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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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南陵县陵阳西路综合停车场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南陵县 人民政府 2015 年 9 月 15 日第 46 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 需对 南陵县陵阳西路综合停车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现将该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公布如下: 一、征收目的 建设南陵县陵阳西路综合停车场需要。 二、征收范围 该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具体见现场公布的规划用地红线图)。 三、征收依据 1、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建房 201177 号); 3、 南陵县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2、收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南政 2013 71号 )。 四、签约搬迁期限 南陵县 陵阳西路综合停车场项目征收工作,自 征收决定公告 发布之日起,一 个月内签约搬迁完毕。 五、补偿安置方式及原则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根据 被 征收房屋位置、结构等,以被征收房屋面积最接近的户型回迁安置。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 “先签约、先选房号”的原则实施。 2 生产、办公、仓储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六、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 对被征收人给 予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等损失补偿,按本方案相应规定给予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 (安置房

3、 )的价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 (安置房 )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一 )征收住宅房屋 1、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 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被征收房屋进行预评估,对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提供参考,具体房屋的补偿价值以分户评估为准。 经征收双方同意,房屋预评估价格可以作为签订征收补偿 协议的计算依据。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完全产权的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

4、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1)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3 (2)选择货币补偿 :按市场评估价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费,经抽样预评估价格如下: 附件表 1 拟被征收收房屋市场预评估价值 (陵阳西路 ) 房屋性 质 房屋结构 房屋 年代 房屋楼层 单价(元 /) 备注 住宅 混合 80 年代 1-2/2 3600 住宅 砖木 80 年代 1/1 3440 住宅 砖木 70 年代 1-2/2 3380 住宅 砖木 70 年代 1/1 3340 (3)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价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等

5、面积部分超过 220.00元 / ,按 220.00元 /结算 ,超面积部分按方案价格结算。本地块住宅房安置实行原地回迁安置的方式,具体如下: 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地点:南陵县城北安置房 户型及面积: 60 、 75、 82 、 92 、 110 、 125 六种户型,以上几种户型及面积如有变动最终以县房管部门测绘发证为准。 交付时间:暂定十八个月交付,超过十八个月临时安置费按南陵县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南政 201371 号 )文件规定执行。 产权调换房屋 (安置房 )预评估价格: 4 附表 2 安置房市场预评估价值 项目 房屋性质 房屋结构 评估年代 房屋楼层 均价

6、(元 /) 城北二期安置房 住宅 框架 2015 1-30/30 3800 城北 二期安置房 住宅 框架 2015 1-32/32 3810 2、临时安置费 (1)货币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月 9.00元 /一次性支付 6个月临时安置费; (2)产权调换 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 ,按每月 9.00 元 /一次性支付 4 个月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 a、从搬迁之月起过渡期 18 个月以内 (含第 18 月 )的,按每月 9.00 元 /支付临时安置费; b、从搬迁之月起过渡期 18 个月以外 24 个月以内 (含第 24月 )的,第 1 月至第 18 月按每月

7、 9.00 元 /支付临时安置费; 18 个月以外月份按每月 9.00元 /增加 50%支付临时安置费; c、从搬迁之月起过渡期 24 个月以外的,第 1 月至第 18 月按每月 9.00 元 /支付临时安置费;第 19 月至第 24 月按每月 9.00 元 /增加 50%支付临时安置费; 24 个月以外月份按每月 9.00 元 /增加 100%支付临时安置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 5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征收人提供临时安置用房的: a、从搬迁之月起 18 个月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b、从搬迁之月起过渡期 18 个月以外 24 个月以内 (含第 24 月 )的,第 1 月至第 18 月不支付临

8、时安置费 ;18 个月以外月份按每月 9.00 元 /的 50%支 付临时安置费; c、从搬迁之月起过渡期 24 个月以外的,第 1 月至第 18 月不支付临时安置费;第 19 月至第 24 月按每月 9.00 元 /的 50%支付临时安置费,24 个月以外月份按每月 9.00 元 /支付临时安置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 ,另按每月 9.00 元/支付 4 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对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 45 的被征收人,按 45 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 3、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 10.00 元 /。有重型机械设备的被征收房屋搬

9、迁费,可按评估价格计算。 (1)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2)产权调换 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 ,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 ,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 4、补助和奖励 (1)货币补偿补助 6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选择货币补偿的 ,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征收补助 ,补助按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植 (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 )的 15%;公房征收不设定补助。 选择产权调换及超过征收期限签约搬迁的不予补助。 (2)奖励 被征收人于征收期限内签约搬迁的给予货币奖 励。奖励数额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奖励标

10、准为住宅房不超过 200.00 元 /,生产、办公、仓储用房不超过 100.00 元 /。 七、附属物补偿 各类附属设施、装饰、装修、树木、架空层、地下室及阁楼的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据实丈量登记,并留有相关影像资料,按照南陵县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南政 2013 71号 )的标准予以补偿或通过评估确定补偿。 八、未登记房屋征收补偿 未登记房屋征收补偿按南陵县国有土地上无证住宅房处置意见(试行)办理(建 2011 161 号 )。 九、改变房 屋用途的确认与补偿 (一)被征收住宅房屋在 1990 年 4 月 1 日前已经改变房屋用途使用的,由被征收人书面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

11、房屋权属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等有效证明,可比照改变用途的合法房屋确认补偿。 7 (二)被征收住宅房屋在 1990 年 4 月 1 日后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使用至今的,经被征收人书面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等有效证明,确认后可在原房屋评估价基础上,分连续经营 2 年以上、 5 年以上、 8 年以上、 11 年以上、 14 年以上、17 年以上、 20 年以上七档,分别增加 20%、 30%、 40%、 50%、 60%、70%、 80%的补偿。 (三)、改变房屋用途面积的确定,以现场鉴定的实际改变用途面积为准。 十、住房保障 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县唯一

12、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15 平方米的,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在人均面积 15 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可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 90%购买。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在人均面积 20 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无力购买的也可以实行承租。 符合廉租房租金补贴条件的被征收人,可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十一、承租公有住房补偿 1、 承租人与被 征收人达成房屋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被征收人可按照房屋补偿标准的 20%-40%补助承租人; 2、 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对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订立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房屋产权仍属被征收人,产权调换的

13、差价款由房屋承租人承担,该款 项 可 在 房租 中扣除 。被征收人8 应安排产权调换房屋的管理人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承租协议。 3、 征收人应付给承租人搬 迁 费、临时安置费,附属物按原归属或租赁协议约定给予补偿。 对于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 管公房的非住宅,在房屋征收时应解除租赁关系,搬迁费应付给承租人,房屋补偿费付给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双方约定为准,无约定的双方各占二分之一,附属物按原归属或以承租约定分别给予补偿。 租赁房屋补偿以房屋租赁协议和房租发票(收据)为结算依据。 对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予补偿。 十二、签订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

14、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业停产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 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诉讼。 十三、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9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15、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十五、其他 本方案仅限于南陵县陵阳西路综合停车场项目 国有土 地 上房屋征收 ;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 负责解释 ; 征求意见时间为 30天( 2016年 3 月 14日至 2016 年 4 月 14 日),被 征收人如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可在征求意见 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寄或送至南陵县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原城东梅园宾馆),联系电话: 6913126。 2016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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