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2006-03-3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转移;(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第三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在缴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审批或授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