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目的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交二公局一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实施细则、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3、事故隐患的分类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4、事故隐患的管理4.1、项目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4.2、排查范围为包括各工点、作业队的生活、办公、施工等区域,同时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防止员工在业余时间有可能涉及到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