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货运输公司安全运行评价制度 第一章 范围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安全运行评价及相关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定义 第二条 安全运行评价:以实现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作原理和方法,辩识与分析工程、系统、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评价结论的活动。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三条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存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伤亡事故或其他特殊要求的情况,进行安全运行评价。 第四条 评价对象应为安全评价机构创造必备的工作条件,如实提供所需的资料。 第五条 评价对象应根据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及时进行整改。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安全评价计划的正常活动,不得知道评价对象接受特定安全评价计划开展安全评价,不得以任何理由现在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正常业务活动。 第四章 运行规则 第七条 安全评价人员应真实、准确地做出评价结论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 安全评价人员应遵纪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