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1.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中铁航空港集团辽宁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环境事故及突发紧急事件应急预案(辽宁公司安【2015】178号)。2.管理机构及职责本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为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机构。负责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上报工作;负责本项目轻伤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并月报至安全质量环保部备案;负责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工作。3.轻伤以上事故报告3.1发生事故后,项目经理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部长、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和主要领导。3.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项目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3.3项目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在1小时内以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