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工程质量控制制度1. 适用范围本篇适用于公司一体化施工管理部负责管理的柱基、基坑、基槽、管沟和排水沟等的开挖与回填的质量管理工作,以及场平工程的挖方、填方和道路土方等的质量管理工作。2. 开工条件土方工程在具备以下条件后方能开工:2.1 施工单位的资质已得到了确认。2.2 具有完整的施工图。2.3 施工图的设计交底和会审工作已完成,且相应的问题已基本得到落实和解决,重要的技术参数和指标已得到设计单位的书面确认。原地面标高经复核无误。2.4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报土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其内容包括质量标准、质量控制措施(包括特殊气候条件下的质量控制措施)、质量检验方法、质量保正体系、施工人员资质、施工机具性能、数量和状态、检测仪器的性能和状态、工序管理、工期安排等。项目组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方案进行讨论审批,经批准后方能生效。2.5 施工现场的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包括现场的“三通一平”和现场临时设施的布置),并能满足施工的需要。 2.6 测量放线工作已完成,并得到有关单位的复核和确认。2.7 弃土点和取土点已确定。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