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面工程质量控制规定1.适用范围本篇适用于公司一体化施工管理部所负责管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屋面工程。2.开工条件屋面工程在具备以下条件后方能开工:2.1 施工资质及资源配置的控制:屋面工程的防水必须由取得施工资质证书的防水专业队伍和持有防水专业岗位证书的防水工施工,开工前必须查验其资质。施工人员及施工机具设备配置应具备施工过程的能力。2.2 屋面工程施工前,在设计交底的基础上项目组应组织施工分承包方进行图纸会审,核对施工图有关部分设计的吻合性和一致性,掌握施工图中的细部构造及有关技术要求。对图纸会审中提出的问题,设计单位应及时给予书面答复明确。施工图应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2.3 施工前,施工分承包方应编报防水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其内容包括:质量工作目标、组织与管理、屋面防水施工操作技术(包括冬雨季施工)等,明确防水材料要求、施工程序、工序管理与质量措施、防水层的施工准备和操作要点、一些细部作法等。项目组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方案进行讨论审批,经批准后方能生效。2.4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