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规定(QB/CJJ-JS-13-2004)1.总则1.1为加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管理,防治因建筑施工对环境的污染,依据国家、北京市和集团总公司环境保护的相关法令、法规、条例、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1.2公司所属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2.组织机构2.1成立由公司生产副经理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组成的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技术管理部为常设办事机构,并负责处理日常管理工作。2.2各项目经理部必须成立现场环保领导小组。组长由主任工程师担任,设专(兼)职环保员一人,负责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2.3各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有效的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和自我保证体系,并保持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运行。3.职责3.1公司技术管理部主要职责3.1.1认真传达并贯彻上级部门下达的环保方针、政策及工作任务,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3.1.2认真学习环保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深入施工现场,对各单位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不断提高管理水平。3.1.3制定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工作规划,组织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