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经济有效地利用通讯设备,保证管理系统的联络畅通和指挥的不间断,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某某公司。第二章 通讯设备的配备第三条:根据工作需要,由总经理批准,公司职员可配备手机、住宅电话、对讲机。第四条:公司总经理室计算机配备上网(Internet)设备。第三章 通讯设备使用费用报销第五条:手机、住宅电话、办公电话费用实行限额实报制度,按照公司规定的话费标准执行,超出自负。寻呼机费用实报实销。第六条:话费费用报销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签报,超支部分由总经办审批。第四章 通讯设备管理第七条:公司配备的手机、寻呼机及其配件(电池等)以及所有办公用直拨电话分机、传真机、上网计算机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管理。第八条:部门主管级以上干部的手机、寻呼机、住宅电话号码在总经理办公室和保卫部备案。第九条:寻呼机必须24小时开通,手机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开机及时复机。第十条:通讯设备使用人必须对通讯设备认真保管。如发生损失或丢失,当事人应及时(四小时之内)向总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