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公司安全监察局、矿级单位安全监察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因伤亡事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