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罐区进出管理及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码头、罐区进出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SOLAS公约要求,为加强人员车辆管理,严格控制库区及码头秩序,为码头安全生产,建设服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所有进入生产作业区域人员。第二章 附则第三条安环消防部负责本制度编制、修订及监督落实,码头、罐区各部实施。第三章 内容第四条 对本单位职工的管理。(一)本单位职工进入库区及码头必须持有效出入证,门卫确认本单位职工的方可放行。(二)进入库区及码头严禁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随身携带的烟火可以寄存在门卫处,出门后凭证件领取。(三)对由码头及库区外出的职工要严格进行检查,对随身携带物品外出的,必须由所在部门出具证明,核实无误后方可出门。(四)对携带自己物品进入库区或码头的职工,进入时必须提前跟值班门卫说明以便出门。第五条 对外来人员的管理。(一)码头、罐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对进出人员和车辆实施检查、登记制度,禁止闲散人员进入库区及码头、禁止在码头、罐区内拍照、录像,确有需要须经安环消防部同意后方可。(二)严禁进港钓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