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管 理 办 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自有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分包单位、外来劳务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分包单位、外来劳务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由总包单位或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总包单位、用人单位与分包单位、劳动者签定合同时,应明确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权力与责任。总包单位、用人单位应检查和督促对方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和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可按有关合同约定和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处罚。第三条 公司自有职工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分包单位、外来劳务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费用按分包合同、劳务合同约定执行。第四条 公司安全监督部负责公司范围内劳动防护用品的归口管理。第五条 各级工会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的监督检查。第六条 二级机构、项目经理部负责所辖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第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