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食品经营基本条件与要求一、食品经营范围与证照要求:(一) 本单位保证仅在食品流通许可部门核准的许可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二) 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若本单位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时,将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时,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将依法办理;(三) 如若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及食品生产或餐饮服务的,本单位保证在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及增加经营范围后,方可经营;二、本单位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盟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 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