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清除商品质量隐患,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流通领域不合格商品退市,是指商品因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需要立即停止交易,而采取的暂停销售、撤柜、召回、扣押封存、没收、强制退出市场等措施。 上述商品包括商业性服务提供的商品。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重质量、讲诚信的商业道德,加强自律,抵制假冒伪劣和违法商品。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品,必须退出流通领域:(一)、假、冒、伪、劣商品;(二)、过期、失效、变质商品;(三)、侵权商品;(四)、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五)、国家禁止买卖的商品;(六)、应当经国家强制认证、许可而未取得认证、许可的商品;(七)、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商品;(八)、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严重不合格的商品;(九)、其它必须退出流通领域的商品。第五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严重不合格的商品,该批次或同型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