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报废管理制度和设备转让管理规定设备报废管理制度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规范公司对设备报废的管理,防止公司资产设备的流失,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报废设备的管理。第3条 设备报废权限归生产部设备科室,其他部门均无此权限。第2章 设备报废的申请第4条 设备凡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1.设备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主体结构陈旧主要部件已磨损破坏,精度低劣,已达不到最低的工艺要求,无修理价值或不能调出的。2.使用年限未到但不能迁移,因建筑物改建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毁的。3.因事故或意外安全等原因使设备遭受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4.腐蚀严重,绝缘老化,磁路失效,耗能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无修复价值或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5.自制非标准设备经生产验证和技术鉴定不能使用而无法修复、改装和调出使用的。6.因公司发展的需要变更的。第5条 凡需要报废的生产设备,先由使用车间提出申请报告,由设备科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鉴定认可后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或者设备科室根据公司发展要求,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设备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