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管理处罚规定第一节、总则1、为规范承包人的施工行为,加强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保证现场各项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遵照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特制订并执行施工管理处罚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2、本规定以监督承包人按设计、规范、承包合同、发包人及监理的要求完成合约内容,规范承包人的施工行为为目的。3、本规定适用于发包人及监理对总承包人的管理,发包人、监理及总承包人对一般承包人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4、对每发现的一次违规行为的处罚只执行一次,不得重复处罚。但因总承包人未对一般承包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而是由监理或发包人进行处罚,则总承包人须接受相同的处罚。5、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处罚须报包发人项目部同意,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违规处罚须报请监理单位及发包人项目部同意,由监理单位以罚款单的形式发至各受罚单位。对于甲方监理的处罚,只要事实成立,不论施工单位是否签收,罚款单经发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生效,若施工单位拒绝签收,则以双倍处罚额度上交。6、施工现场所有罚款均采用罚款单形式交由发包人财务部执行,严禁现金交易。7、总承包人及一般承包人虽对其违规行为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