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员工合法权益,规范员工持股的组织和行为,提高员工对公司的关切度,依照公司法及地方政府有关职工持股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所称的员工股,是公司员工现金自愿购买的股份按有关规定配送的特定股份,其总额为*万元人民币,折合*股。第三条 员工持股应遵循“自愿入股,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按章转让”的基本原则。第四条 员工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五条 公司推行经营持打股及岗位责任股制度,其额度:总经理为员工平均的*倍,副总经理及总师为员工平均的*倍,部门及分公司经理为员工平均股的*倍,其它管理人员为员工平均股 的*倍。经营者股及岗位责任股超出员工平均股的特定部分,均以现金方式认购。第六条 被聘的原国有职工以外的其他员工,可自愿以现金方式出资认购不超过*万元限额的员工股。第七条 公司员工不得对其股份随意转让、赠送、抵押和参与社会融资活动。但调离、被解除劳动关系或持股期满意念或死亡等退役条件形成时,其股份可在公司有持股资格的员工中转让,也可退役。员工向公司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