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资项目审批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XX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的投资管理,加强事先审查,明确审批程序,有利于正确决策,提高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专业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XX)投资的新建、扩建、技改、房地产开发及资产经营等项目,其它性质的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总公司投资管理部(以下简称投资部)是总公司投资业务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XX投资项目的审查管理工作。投资部在项目评估论证工作中,应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四条总公司设投资审查小组,对大中型投资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必要时,投资审查小组应提前介人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考察工作。投资审查小组由总公司分管领导、投资部、财务本部、人事本部、综合计划部、法规室派员组成。第二章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应由项目主办单位向投资部报送投资项目申报表、项目建议书及其它相关资料一式四份: (一)XX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不含三百万元)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