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学习本章要掌握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及其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等概念 ;“ 三资 ” 企业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出资方式、组织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 学习本章要了解 】 “ 三资” 企业 的经营管理、经营期限、解决纠纷的办法、解散原因、财产清算。 o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o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o 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o 外商投资企业 :指在中国境内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o 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包括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简称合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通称为 “ 三资 ” 企业。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o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概念 o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o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o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o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与清算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概念 o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及 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 按投资比例 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
3、损的企业。o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的企业。 合营企业共有如下三个特征 :o 第一、由中外合营者 双方共同投资 组成一个独立的公司实体,依法取得 中国法人 的资格。o 第二、中外合营者认缴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按 出资比例 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o 第三、中外合营者 共同参加经营管理 ,建立企业统一的决策管理机构。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概念 o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o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调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o1979年 7月 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199
4、0年 4月 4日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和2001年 3月 15日九届人大会四次会议两次作出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于 1983年 9月 20日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并分别于 1986年 1月 15日、 1987年 12月 21日、 2001年 7月 22日三次作出修订。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o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 : o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 ; 2.违反中国法律的 ;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 4.造成环境污染的 ;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 益的。 设申请立合营企业,必须
5、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要求 :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 源和材料 ; 2.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 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 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o 1.立项申请 o 2.洽谈签约 合营各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 协议、合同和章程。 o 3.审查批准 经批准的,发给 批准证书。 o 4.登记注册 领取批准证书后,合营企业 应在三十天内 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营企业成立日期。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o 合营企业协议 是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o 合营企业合同 是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o 合营企业章程 是合营各方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o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o 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是合营企业设立的必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