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农政办发200209号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我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除因不可抗拒原因外,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的,以旷课记,旷课超过一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符合我校招生条件者,给予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病愈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学校计财处缴纳学费。每学期开学时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每学年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