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宪法课程作业第一章 宪法总论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立宪主义意义宪法的基本特征是制定统一的成文法典。答:错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一个国家存在的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法。它可以表现为一个统一的成文法典,也可以是分散的一系列法典。2、凡成文宪法也必然属于刚性宪法。答:错成文宪法与刚性宪法是不同的宪法分类。制定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也可能因为宪法并未对其修改程序作出与普通法律不同的规定,而成为柔性宪法。3、宪政的最终目标是要建立和完善民主政治。答:错宪政的最终目标是保障人权4、宪法的渊源指的是近代宪法的起源、来源。答:错宪法渊源就是宪法的表现形式5、宪法性
2、法律的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答:对宪法性法律是调整宪法关系的法律,它的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6、宪法关系的主体中,通常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机关。答:对在宪法关系中,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始终是重要的参与者。7、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违宪审查体制下,违宪审查的主要对象仍然是法律。答:错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违宪审查体制下,违宪审查的主要对象不是法律,而是法律以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8、宪法解释机关与违宪审查机关在各国通常是同一的。签 :对各国的宪法解释机关通常也是承担违宪审查任务的主体。二、简答题1、简析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答:宪法主要以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为调整对象,也是一个特定的法律部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所有
3、调整国家与公民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既包括宪法典,也包括具2有一般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2、简述宪法与宪政的关系。答:宪法与宪政是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建设的不同层面,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没有宪法绝无宪政,有了宪法并不必然有宪政。宪法与宪政存在密切的联系,具体表现为:第一,宪法是一国宪政运动的结果,同时又是一国宪政的规范形式和依据。第二,宪政是宪法的内容和实施。宪政建设的过程,也就是宪法内容的实现过程。3、简述宪法渊源及其表现形式。答:宪法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4、简述宪法法院违宪审查制的主要特色。答:宪
4、法法院违宪审查制的主要特色有:第一,以抽象的原则审查为主,附带的案件审查为辅;第二,适用一审终审制;第三,宪法法院的判决具有一般效力;第四,在判决主文部分判断法律的合宪性。三、论述题1、试析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发展。答:我国实行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违宪审查制。由 1954 年宪法首先加以确立,1982 年宪法在一定程度发展了这一制度。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具体包括了以下内容:第一、宪法序言确认了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为建立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提供了依据;第二,依据宪法规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第三,确认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协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5、实施宪法监督的职能;第四、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第五、通过制定立法法对违宪审查的对象、启动主体和审查程序做了具体规定;第六、采取事先预防性审查和事后违完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体制还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方面,难以有效运行,应当在实践中加以改革和完善。3第二章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史略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纲领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答:对共同纲领是我国建国初期时的临时宪法,实际上发挥着正式宪法的功能。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政治体制上确认的是五权分立的原则。答:错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政治体制上确认的是三权分立的原则。3、
6、1982 年宪法明确规定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答:错1988 年的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了私营经济的宪法地位。4、英国宪法是由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所构成的。答:错英国宪法除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外,不包括宪法性文件。二、简答题1、简述近代宪法产生的主要条件。答:近代宪法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是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有他深刻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是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二)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实现对社会的统治,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三)宪政实践必须由宪政思想指导,没有宪政思想就不会有宪政实践。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与人权等宪政思想观念的提出和深入人心,
7、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条件;(四)法律部门划分的出现、法律冲浪的增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是宪法产生的法律条件。2、简述 1979 年全国人大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的主要内容。答: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于 1979 年 7 月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 ,主要内容有:(一)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做为人大的常设机构;(二)改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为各级人民政府;(三)将县级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四)恢复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并将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规定为监督关系。3、简述 1954 年宪法的主要特征。答:1954 年宪法的主要特点有:(一)它既确认了社
8、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又从中国的现实出发,在规定实现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制的方法、步骤上,不拘泥于某种固4定的模式,反映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二)它既以共同纲领为基础而产生,记载了我国人民一百多年来的英勇奋斗的胜利成果,又总结了新中国成立 5 年来革命和建设的经验,丰富和发展了共同纲领 ,体现了历史与现实的有机结合;(三)它既确认了生产资料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实行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造的基本路线,保证消灭剥削制度和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又规定要依法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反映出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特点。三、论述题1、试述 2004 年宪法修正案所体现的人权保障原则。答:人
9、权保障是近现代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 2004 年宪法修正案所贯穿的基本精神,它为完善我国人权保障的具体制度提供了宪法的基础。(1)宪法修正案第 24 条,直接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第一, “人权”概念入宪,表明我国在人权观念和人权保障制度的重大进步;第二,直接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责任和义务;第三,从宪法这一原则规定中,可以引伸出人权保障的一系列具体原则与规则。(2)2004 年修正案的其它条款体现的人权保障精神。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确立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完善了财产权的保障规范;第二,完善国家对非公有经济的政策,体现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原则;
10、 第三,规范了土地的征收征用和补偿制度,加强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第四,规定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丰富了对公民物质帮助权的保障。第三章 国家性质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性质的规定反映了人民主权原则的特点。答:正确:我国宪法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的规定,直接体现了我国人民主权的阶级内容。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答:错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要组织,不属于国家政权机关体系。3、依据宪法规定,农村的土地一律属于集体所有。答:错误。依据宪法规定,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
11、有。4、在现代社会,政党活动的主要依据是宪法惯例。答:错误:近代宪法时期,政党活动的主要依据是宪法惯例;而在现代社会,已有不少国5家在宪法中直接或间接地对政党制度作出规定。二、简答题1、简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和主要职能。答: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不属于国家机关体系,也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团体或人民团体。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2、如何理解宪法上的经济制度?答:我国宪法上规定的经济制度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12、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为的经济体制。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反作用于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宪法所具有的根本法的法律特征来保障经济制度和经济原则的存在和发展的。3、简述我国宪法关于土地制度的主要规定。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
13、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第四章 国家形式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议行合一。错误:依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2、在单一制国家,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正确:单一制国家的地方国家机关所拥有的权力通常是由中央以法律的形式授予的。3、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错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
14、府。4、特别行政区发生的诉讼案件的终审权属于国家最高人民法院。错误:依据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6二、简答题1、简述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结构形式的关系。答: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同属国家形式,是实现国家政权职能必要的、不可缺少的表现形式。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政权组织形式主要解决国家权力的横向配置和运用,即国家权力机关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权力机关同人民之间的关系;国家结构形式体现国家权力的纵向配置和运用,即国家领土结构划分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2、简述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地位。答:答: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具有双重法
15、律地位,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同时,行政长官又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对立法会负责。3、简述我国行政区划的主要特征。答:我国的行政区划的特点表现为:第一,行政区划的层次是三级制和四级制并存,主要是三级制;第二,三种不同类型的行政区域同时并存;第三,三级市建置并存;第四,虚实结合制三、论述题1、试述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完善。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指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并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和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实现人民管理国家权力
16、的制度。它具有以下的基本特征:(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2)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体系。全国人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3)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4)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和监督其他国家机关;(5)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基础上,确立权力的分工和监督机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及改革完善的必要性。7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的基本环节。如:坚持和改善共产党对人大的领导;改革与完善人大的自身制度;完善选举制度,提高人大代表素质等。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7、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国籍是取得我国公民资格的唯一条件答;正确:依据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外国人可以成为一定范围内的基本权利的主体。答:正确:外国人作为基本权利主体的资格是受严格限制的,基本权利的范围是有限的。3、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所指的住宅主要是指私人所有的住宅。答:错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所指的住宅不单是指一般意义上的私人家屋,还应当包括寄宿宿舍、旅馆等其他各种私生活在使用等时空上的要件。4、社会经济权利是一个复合的概念。答;正确:社会经济权利是经济权利与社会权利的统一,所以它是一个复合5、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可以依法加
18、以剥夺和限制。答:错误: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具有不可剥夺的性质,只能依法予以限制。6、基本权利在传统上具有防御权的性质。答:正确:基本权利最初是以抵抗国家权力为目标而产生的社会个体主观的公权,具有防御权性质。7、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平等权是一种实质上的平等。答:错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平等权包含了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实质平等是对形式平等的修正和补足,它主要适用于对社会经济权利的保障。8、依据基本权利的学理分类,自由权是积极权利。答:错误:自由权属于消极权利,即要求国家权力作出不作为的权利。二、简答题1、简述我国宪法的基本权利保障方式。答:基本权利的保障方式,主要可分为三种具体方式:绝对保障方式,又称为“
19、依据宪法的保障” ;相对保障方式,又称为“依据法律的保障” ;折衷型的保障方式。我国宪法的基本权利保障方式,可归入“相对保障”或称“依据法律的保障”方式之列。 第一,宪法虽然规定了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施宪法监督权,但并未真正建立起具有实效的违宪审查制8度。第二,在宪法的规定中,体现了公民基本权利应当依法实现和受法律的保障。第三,宪法虽然还未明确规定“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通过法律” ,但已经表现出这一发展趋向。2、简述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答:我国宪法第 3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这是我国宪法第一次对人
20、格尊严作出规定。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指与个人的人格价值具有基本关联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它主要包括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隐私权等。人格尊严具有以下的特征:第一,它是每一个公民都应当享有的权利;第二,人格尊严具有不可剥夺性;第三,人格尊严反映的是人的精神生活方面的权益。国家公职人员或社会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往往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3、简析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答: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是指公民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搜查的权利。它是人身自由的一种延伸,保障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与保护公民的私生活和家庭亦有密切的关联性。宪法上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主要是公民对国家或公
21、共权力的一种权利,但在延伸的意义上,也蕴含了对一般公民的相应的拘束意义。住宅不受侵犯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不得非法搜查和查封公民的住宅;二是不得私自侵入公民的住宅。4、简析平等与“合理的差别” 。答:(1)平等包含了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2)形式平等反对不合理的差别,而实质平等要求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承认合理的差别;(3)合理的差别是指根据实质上的平等原则,在合理程度上所采取的具有合理依据的差别;除需要合理的依据之外,还必须限定于合理的程度之内;(4)超过合理程度的差别,亦可能构成平等权的原则所不能容许的不平等形态。三、论述题1、试析 2004 年宪法修正案对我国公民财产权保障的完善
22、。答:(1)财产权的概念与财产权保障的意义财产权是指财产上的私权,即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包括私法上的权利;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公物使用权等公法上的权利。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是人的人格形成的主要契机;也是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支柱。(2)1982 年宪法关于财产权规定的局限性宪法结构安排,将财产权放在总纲中规定,削弱了公民权利体系的完整性;财产权的范围,主要限于财产所有权;财产权的保护,缺乏明确的规范内容,同时存在着保障的不平等。9(3)2004 年宪法修正案的完善将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 ,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
23、受侵犯” 。肯定了私有财产权作为基本权利的地位和价值,确认了国家不得侵犯和保护的义务。增加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通过确立财产权保障的三重结构,即不受侵犯条款、征收和征用条款、合理补偿条款,完善了我国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体系和保护结构。第六章 选举制度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我国选举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人民代表的选举、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答:错误:我国选举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各级人民代表人大代表的选举。2、在我国,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统一的。答:正确:依据宪法规定,凡年满 18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
24、权与被选举权。在人民代表的选举中,我国宪法和法律没有对被选举权作出特别的资格限制。3、依据选举法的规定,正在执行监禁的犯罪分子在选举期间一律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答:错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均准予行使选举权利。4、直接选举人民代表时,选区一律按选民所在的单位划分。答:错误: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5、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答:正确:依据 2010 年选举法修改后的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二
25、、简答题1、什么是选区,选区划分的原则是什么?答:选区是由法律规定选举代表机关代表或议员时划分的区域单位。它也是代表联系选民、开展经常工作的基本单位。根据选举的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这说明,选区划分首先考虑选民的居住地点,但同时也要照顾本人现在从事生产或工作的单位所在地。选区的大小,按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2、什么是差额选举,它的意义是什么?答:差额选举,是指代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选举。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10实行差额选举。差额选举的意义在于:第一,使选举人有了自由选择的可能性;没有差额的选举,不是真正民主的选举;第二,有利于提
26、高代表素质,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建设;第三,有利于增强当选代表的责任性和群众观念。3、简述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优点及现行范围。答:直接选举优越于间接选举,它是更为完备的民主形式。具体表现为:第一,它体现了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直接民主,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第二,加强了人民代表与人民的关系,有利于提高人民代表的代表性和素质;第三,强化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能力,也有利于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建设。 我国现行的直接选举范围表现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的、省一级的、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4、简述罢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答:依据选举法
27、规定,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县级人大代表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县级的人大常委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罢免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罢免案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三、论述题1、试论我国现行选举法所体现的平等性原则。答:(1)选举权的平等性的含义。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所有选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投票,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具体包含: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
28、票权;每一个选民所投选票的价值与效力是相等的。(2)一人一票的选举权利。我国 1953 年选举法就规定了选举的一人一票原则,但同时规定了在城市与农村之间产生代表的不同人口比例;这一比例在 1995 年统一为 4:1,即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4 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放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看,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与合理性,体现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反映我国当时城镇人口比重较低的国情。(3)2010 年选举法修改实现城乡“同票同权” ,完整体现选举平等。2010 年选举法修改的最核心内容是废弃城乡不平等的 4:1 条款,实现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代表的“同票同权” ,从而完整体现了选举权的平等性。选举法修改所体现的平等表现为: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