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葛云松 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民事权益一般侵权行为条款绝对权纯粹经济损失内容提要: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的是一般侵权行为,文义解释和历史解释的结论是,它保护所有的民事权益并且保护程度相同,而这将导致严重的问题,必须对其进行目的性限缩,在实质上依照德国模式确定其构成要件。关于无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公平分担损失”和“适当补偿”的各个具体规范,绝大多数的保护范围应解释为仅包括绝对权,甚至只有特定的绝对权。只有这样解释,才能够在行为自由和权益保障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否则,将导致理论上的灾难和现实的困境。侵权责任法是保护受害人的民事权益的法律。如所公认,侵权法必须在行为自由和权益保障之间进行妥当的权衡, 1必须“有所不为也,而后可以有为”。侵权法上最为重要的工作是:明确哪些利益是受到它保护的利益,以及这些利益受到何种程度的保护。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恰恰在这个问题上,却没有给出一个清楚的回答。甚至,如果按照它所使用的文字来理解,将导致侵权责任的“扩大化”,并由此给民法生活带来